申报出口色母粒品名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背海关监管规则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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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色母粒品名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背海关监管规则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分案
发布时刻:2024-05-03 18:28:59来历:海关总署网站阅读:639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一般交易项下色母粒26000千克,申报产品编号3901200099,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CIF72108美元,计人民币517699.39元。
经判定,实践出口货品为:1、红母粒、粉红母粒、浅蓝母粒、浅黄母粒合计16000千克,价值CIF44253美元,应归入产品编号3206499000;2、白色颗粒-A1级、白色颗粒合计10000千克,价值CIF27855美元,应归入产品编号3206190000,上述货品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0。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涉税化验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企业出口退税材料等依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到银行交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值勤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值勤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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